首     页 新闻中心 五位一体建设 新西藏 涉藏动态 援藏专栏 民族宗教工作 人民团体工作 地市动态
发布厅 党的建设 西藏党史 反分裂专栏 政策解读 资料库 视频中心 网络问政 投稿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 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的附条件和附 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版权所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备案号: 藏ICP备11000106号  藏公网安备 5401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