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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要求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维护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巩固深化纠正“四风”成果,2月21日,自治区纪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联合发出《关于重申有关纪律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西藏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制定了特殊的工资政策和有关福利待遇政策。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发放加班费、驻村驻寺人员生活补贴等系列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规范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各类合理津贴补贴。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巡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以及审计机关审计中发现,我区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统一工资政策外,使用各类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通知》强调,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有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严格政策界限,严守纪律底线,既要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杜绝违纪违规的不正当利益。

  《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坚决抵制歪风邪气。一是严禁违反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二是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加班费、驻村驻寺人员生活补贴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三是严禁违反公务员、工勤人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或超标准发放奖金;四是严禁违规以购物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五是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六是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之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超标准发放慰问费;七是严禁违规发放医疗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差额工资、防寒暑费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问题,全面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作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内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执纪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决不姑息。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对因工作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教育不到位,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或是对发生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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